苹果公司耍大牌,近期已成为千夫所指。7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12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批评苹果在其更改的部分维修条款中,存在“解释模糊”、“意思含混”等问题,有欺骗消费者之嫌。此前,中消协联合江苏、山东和京津沪渝等6省市消协,发表了《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要求苹果对其维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整改。
苹果曾在维修合同中明确规定:“维修可用翻新件、维修造成产品损坏仅赔维修款、运输损坏不能免费维修、逾期未取机视为放弃所有权。”对此,网友气愤地说,“修坏了只赔维修款,那是不是医生错诊只赔医药费就行了?”
这样的规定,不仅与苹果针对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消费者的相关规定有巨大差距,即使在国内,它也有违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以及手机质量三包等多项法律和行业规范。
2011年,苹果公司来自中国区的营收达到130亿美元,而且增长潜力巨大。让人惊诧的是,在中国市场如此重要的情形下,苹果还能如此明目张胆地实施双重标准,歧视中国消费者。面对消协的点评,苹果公司表现“淡定”,态度依然傲慢。
苹果公司等被视为优秀企业公民的跨国公司一到中国就南橘北枳,其原因固然在于其见利忘义。但反躬自问,我们的问题在哪里?跨国公司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漫长岁月里,看到我们给予了太多的让度空间。
跨国公司的傲慢,与中国相关标准缺失或者要求不严有很大关系。比如,以前我们没有召回制度,所以相同品牌的问题产品在国外被厂家一一召回时,中国消费者只能哑巴吃黄莲,有苦自己吞。所以才有合肥赵先生牵着水牛拉宝马,才有北京罗永浩怒砸西门子冰箱的事例。
执法不严非常助长了跨国公司的蛮横和傲慢。在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中,中国相关部门的处罚犹如隔靴骚痒,触痛不了它们。与这些企业违规违法经营的收益相比,这点“成本”可以忽略不计。相比之下,美国消费者维权获胜,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是35万美元。所以无论是洋品牌还是美国本土品牌,在美国都会认真对待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投诉。
我们常说“顾客是上帝”。这句话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政府监管的落实。因为单个消费者对强势企业的“霸王条款”难以撼动,许多消费者之所以采取忍让态度,主要原因就是诉讼等维权成本过高。而从消费者协会本身的角色定位来说,只能“曝光”,无法代表消费者诉讼,更谈不上追责。就苹果等公司的霸王条款而言,相关政府部门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政府应当加强对苹果霸王条款的主动查处。
中国市场正逐渐与国际接轨,其中理应包括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在已经到了大幅压缩甚至完全清空让度空间的时候。只有这样,才能使跨国企业践行进入中国市场时的社会责任,才能确保中国消费者的权益并进而获得尊严,终终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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