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认域名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那么是否可以将其归人商标的范畴?如前所述,域名现已具备了远远超出其技术参数价值的新功能,即在一定程度、领域、范围内充当商业标识符号,成为消费者识别、评价与认知商业经营者,尤其是网上商业经营者的重要符号,代表着经营者在网络空间的商业形象。因此,在消费者这个层面上,域名和商标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而且由于域名和商标在很多方面还具有相似性(如当前已经注册的域名中,多数与商标具有直接对应关系;当前对域名管理的许多规定都与商标法类似;有关域名的争议多与商标有关等),因此,有人自然地把域名归入商标的范畴,认为域名是一种新的具有特殊功能的商标。
但也有人认为,尽管域名和商标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二者之间也有很明显的区别,因此,域名不是一种特殊的商标,而应和商标并列成为一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新的商业标记。他们认为,从法律及相关规范的层次上说,域名和商标之间的不同之处具体表现为:
(1)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在某些国家商标甚至还可以是立体的或由声音等构成,而域名则只能由英文字母(或汉字)、数字、实点及连接符构成,因此,在显著性和便于识别性等方面,域名明显不如商标。
(2)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可以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并为不同的商标所有人注册和专用,而域名的惟一性和专有性却是绝对的。
(3)商标是按类别注册的,在种类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不同企业可以使用相同商标,而域名不论商品和服务项目是否不同,其惟一性都是绝对的,因此,商标相同的不同类型的企业也只能有一个使用熊猫电视和熊猫洗衣粉虽然都采用“熊猫”作为商标,但这两个企业都在畅com下注册www畅panda畅com域名就不可能)。
(4)商标具有地域性,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一般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受保护,在其他国家则不发生法律效力(驰名商标除外),而域名则具有国际性,而缺乏地域性特点。由于域名和商标具有上述本质的区别,因此,域名不应属于商标的范畴,而应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标记和商标并列成为各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一个客体。